产品

您的位置:首页 > 食品资讯 > 权威发布 > 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(2022年第49期)

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(2022年第49期)

来源: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 |  2024-04-25
  近期,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、豆制品、餐饮食品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等5大类食品479批次样品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、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,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2批次(见附件),检出生物毒素超标、兽药残留超标、重金属污染、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。具体情况通告如下:
 
  一、生物毒素超标问题
 
  梧州市“藤县恒业超市”销售的、标称河南友利粮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河分公司生产的“小麦粉(特制一等粉)”,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二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
 
  (一)钦州市钦北区张海水产品店销售的“花甲螺”,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二)玉林市“博白县城区锦绣东路乐购超市”销售的“初生蛋”,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三)崇左市“扶绥县渠黎镇良舟水盆鸡鸭摊”销售的“三黄鸡”,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四)柳州市城中区晋铭水产品摊销售的“多宝鱼”,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五)贵港“桂平市蒙圩镇正瑞百货商店”销售的“草鱼”,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三、重金属污染问题
 
  来宾市“象州县中平丘氏菜铺”销售的“茄子”,镉(以Cd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四、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
 
  (一)桂林市“阳朔县酵屋小吃店”销售的“油条”,铝的残留量(干样品,以Al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二)南宁市周苹小吃店销售的“老面馒头”,糖精钠(以糖精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—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。
 
  (三)来宾市“武宣县武宣镇葡京原味米粉店”销售的、标称武宣县黄茆镇鲜科米粉厂生产的“鲜湿米粉(切粉)”,脱氢乙酸及其钠盐(以脱氢乙酸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四)百色市宏耀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“油豆腐”,铝的残留量(干样品,以Al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。
 
  (五)南宁市德成隆包子店销售的“白馒头”,糖精钠(以糖精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:广西—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。
 
  五、核查处置情况
 
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,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,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,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、数量、流向,召回不合格产品,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,分析原因进行整改,并依法予以查处。
 
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: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,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,如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、成分或配料表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。不要购买无厂名、厂址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,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,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。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,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,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,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。
 
  附件:1.  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
 
  2.  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
 
  3.  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
 
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 
  2022年4月8日
 
  

TAGS:食品安全 抽检 豆制品 食用油 国家标准
免责声明: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,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,不做任何商业用途。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,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,仅供读者参考。
上一篇: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
下一篇: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